加入日期: | 2024.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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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區(qū): | 內蒙古 |
內 容: | 紅沙泉煤礦至***巴圖塔煤炭汽車運輸項目詢價公告******** 根據(jù)國家能源集團國能e商平臺管理辦法及**公司批示,現(xiàn)通過國家能源集團國能e商平臺詢價確定由紅沙泉**通過汽車方式拉運至***巴圖塔項目。具體方案如下: 一、項目名稱:紅沙泉煤礦至***巴圖塔煤炭汽車運輸項目 二、項目內容 |
關鍵詞: | 煤礦 汽車 |
紅沙泉煤礦至內蒙古巴圖塔煤炭汽車運輸項目詢價公告20240705
根據(jù)國家能源集團國能e商平臺管理辦法及新疆公司批示,現(xiàn)通過國家能源集團國能e商平臺詢價確定由紅沙泉礦區(qū)通過汽車方式拉運至內蒙古巴圖塔項目。具體方案如下:
一、項目名稱:紅沙泉煤礦至內蒙古巴圖塔煤炭汽車運輸項目
二、項目內容
1.項目拉運總量為100000噸,最小承運量30331噸,最小變量4333噸。
2.煤炭運輸過程中產(chǎn)生的磅差虧損由報價人承擔。按照紅沙泉煤礦混煤零售價格195元/噸賠付甲方損失。卸車費及因卸車流程所要辦理的制卡及卡費等所有產(chǎn)生的費用由報價人承擔。
3.運輸路線:從紅沙泉礦區(qū)至內蒙古巴圖塔,全程約為2180公里。
4.最高限價:報價人在巴圖塔區(qū)域內必須具有站臺使用權。站臺所含費用由報價人承擔,費用包含但不限于煤炭從紅沙泉礦區(qū)通過汽車運輸至內蒙古巴圖塔卸車、倒運、倉儲、敞車裝載加固、裝車、平車、防凍液、抑塵劑噴灑等所有費用。
5.本項目服務期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
三、特殊聲明(合同條款所列)1.乙方必須按規(guī)定自接到成交通知書五個工作日內簽訂煤炭運輸合同,逾期未簽者視為自動放棄成交資格,1元/噸項目報價保證金不予退還。乙方知悉并同意其在國家能源集團國能e商平臺繳納的10元/噸交易保證金(含1元/噸項目報價保證金)自動轉為乙方所成交項目的合同履約保證金。合同履行完畢且雙方清算后,雙方無爭議,甲方在60個工作日內按其財務管理制度將剩余履約保證金一次性無息返還乙方。2.國家能源集團國能e商平臺競價交易服務費0.16元/噸由乙方承擔,服務費由乙方在合同執(zhí)行首月繳納至甲方指定賬戶。3.運費結算方式:乙方應嚴格按照《運量計劃書》完成運量,甲方每月對已完成的運量進行結算1-2次,以承兌匯票或現(xiàn)金結算銀行轉賬形式支付運費。如乙方未按照《運量計劃書》完成計劃量,甲方有權調整結算周期,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4.結算標準:合同期內,承運量7列(30331噸):完成量達到85%(含)以上時,按照成交合同單價進行結算;完成量未達到85%時,按照成交合同單價減10元/噸進行結算;完成量不足50%時,按照成交單價減20元/噸進行結算,同時扣除50%的履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完成不足30%時,按照成交單價減20元/噸進行結算,同時扣除全部履約保證金,并解除在國能e商與新疆公司建立的交易關系;承運量10列(43330噸):完成量達到80%(含)以上時,按照成交合同單價進行結算;完成量未達到80%時,按照成交合同單價減10元/噸進行結算;完成量不足50%時,按照成交單價減20元/噸進行結算,同時扣除50%的履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完成不足30%時,按照成交單價減20元/噸進行結算,同時扣除全部履約保證金,并解除在國能e商與新疆公司建立的交易關系; 承運量12列(51996噸):完成量達到70%(含)以上時,按照成交合同單價進行結算;完成量未達到70%時,按照成交合同單價減10元/噸進行結算;完成量不足50%時,按照成交單價減20元/噸進行結算,同時扣除50%的履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完成不足30%時,按照成交單價減20元/噸進行結算,同時扣除全部履約保證金,并解除在國能e商與新疆公司建立的交易關系。(注:本條“完成量”以礦發(fā)量為依據(jù))
5.乙方運費結算量以巴圖塔站經(jīng)國家質檢部門檢定合格的火車裝車軌道衡實際裝車數(shù)量作為唯一清算標準(汽車復磅數(shù)為結算依據(jù),原則上復磅數(shù)不得大于出礦數(shù)量)。紅沙泉煤礦出礦數(shù)量與巴圖塔站火車裝車軌道衡復磅數(shù)之間的煤炭損耗部分由乙方承擔。甲方開具相應的煤炭發(fā)票,煤炭價格按照甲方混煤零售價格195元/噸賠付甲方的損失,乙方應在運費結算前向甲方支付磅差損失,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6.合同執(zhí)行期間運費支付按照出礦數(shù)預結算,合同到期后按照巴圖塔站火車裝車軌道衡實際裝車數(shù)量為依據(jù)清算。
7.巴圖塔站汽車單車次復磅數(shù)高于首次過磅數(shù),甲方將對超出部分同比例倒扣核減后進行運費結算及煤炭計量(運費結算及煤炭計量倒扣核減說明:如單車首次過磅數(shù)煤炭凈重為35噸,到場復磅數(shù)煤炭凈重為36噸,超出1噸,運費及煤炭將按照34噸進行結算和計量)
8.協(xié)議期內,如運費價格因市場環(huán)境因素浮動較大,發(fā)生變化,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或雙方另行協(xié)商解決。
四、報價人須知
1.報價人報價前應詳細了解公告特殊聲明條款內容,由此可產(chǎn)生的各類風險,乙方報價時應慎重考慮。
2.報價人完成報價后必須提供合法有效的站臺使用權證明。
3.報價人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具備有效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等合法證件;須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能夠開具9%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五、詢價方式
本次詢價在國家能源集團國能e商平臺進行密封報價電子交易,根據(jù)報價人自報價,最低價成交。密封報價交易規(guī)則,按照“價格低、運量多、提交時間早”原則進行成交。
六、其他要求
1.報價人須充分了解并認知合同履行區(qū)域內的各行政機關的制度性要求及防疫要求,報價人承諾獨立承擔項目履行中的行政責任(環(huán)保責任、各類稅費繳納責任)、與第三方的民事責任、獨立承擔與其所屬員工(包括雇工)的勞動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應承擔法律責任。
2.甲方不組織現(xiàn)場踏勘,報價人均應充分了解現(xiàn)場工程場地和相關的周邊路況環(huán)境情況;不論報價人是否進行過現(xiàn)場踏勘,甲方始終認為報價人的報價是對現(xiàn)場情況充分了解和熟悉的基礎上進行的;成交后,凡是以未充分現(xiàn)場踏勘或類似理由,要求順延工期或增加價款的,甲方一律不予認可,由此導致合同不能執(zhí)行的,按照《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供應商失信行為管理實施細則》進行處理。
3.在合同期內煤炭運輸總計劃約為100000噸,最小承運量30331噸,最小變量4333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具體運輸量由發(fā)標人根據(jù)實際生產(chǎn)情況、需求情況確定。
4.報價人報價前須認真閱讀詢價公告及《國家能源集團電子商務平臺合同》(紅沙泉煤礦至內蒙古巴圖塔煤炭汽車運輸項目合同范本),熟知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和管理考核條款。
七、此項目委托詢價聯(lián)系部門:國家能源集團新疆能源有限責任公司運輸管理中心。
聯(lián)系人***